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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玉林这些批次的药品竟是假冒伪劣药,赶紧看你家有没有

来源:网络 时间:2020-08-09 08:10点击:

家里有这些药的小伙伴注意了


这些批次的药都不合格


快自查


关乎你的身体健康


近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一批药品抽检不合格名单


官网截图


黄柏、栀子、莲子


白薇、救必应


.......


如果家里正好有


这些药的小伙伴千万注意


它有可能是不合格的!


近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处罚”信息,将6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其中涉及4家药企,分别是广西玉林市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至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上述企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大图)


广西玉林市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


处罚事由:生产劣药黄柏


资料图片


处罚内容:当事人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确保生产药品的质量。由于当事人把关不严,致生产的黄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该黄柏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20.00元;2、处货值金额3320.00元的2倍罚款,计664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9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6-12


处罚机关: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


处罚事由:生产劣药栀子


资料图片


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饮片栀子的炮制要求“除去杂质,碾碎”,本案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饮片栀子炮制要求生产栀子(批号:17040156),以致于该批次栀子不符合栀子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劣药的情形,应该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34.00元;2、处货值金额人民币5167.00元的1倍罚款,即5167.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0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6-13


处罚机关: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玉林市至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


处罚事由:生产劣药莲子


资料图片


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饮片莲子的炮制要求“略浸,润透,切开,去心,干燥”,本案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饮片莲子炮制要求生产莲子(批号:170414),以致于该批次莲子不符合莲子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劣药的情形,应该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劣药莲子41.2kg;2、没收违法所得5786.96元;3、并处货值金额8359.36元的1倍罚款,即8359.3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4146.3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6-13


处罚机关: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


处罚事由:生产假药白薇


资料图片


处罚内容:本案当事人生产的白薇(批号:1611083)不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不是药典收载品种),不符合白薇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的假药的情形,应该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假药白薇11.5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8.00元;3、处货值金额人民币849.50元的3倍罚款,即2548.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86.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6-13


处罚机关: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


处罚事由:生产劣药栀子


资料图片


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饮片栀子的炮制要求“除去杂质,碾碎”,本案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饮片栀子炮制要求生产栀子(批号:1711034),以致于该批次栀子不符合栀子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劣药的情形,应该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2、并处以货值金额580.00元的1倍罚款,即5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6-13


处罚机关: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


处罚事由:生产劣药救必应


资料图片


处罚内容:本案当事人生产的白薇(批号:1611083)不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不是药典收载品种),不符合白薇药品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的假药的情形,应该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劣药救必应73kg;2、没收违法所得1018.60元;3、并处货值金额2653.80元的2倍罚款,即5307.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326.2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6-13


处罚机关: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编也在这里提醒消费者


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


或者不合格药品


请及时拨打12331举报投诉!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图文整理:黄诗谊


责任编辑: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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