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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曝光14批安全问题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滥用违禁物质等

来源:网络 时间:2021-10-19 14:30点击: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1.隆林县珍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 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59CFU/250mL,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2.南宁市鼎纯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花甲山包装饮用水(天然泉水 18.6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CFU/250mL,0CFU/250mL,4CFU/250mL,0CFU/250mL,18CFU/250mL,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本次监督抽检发现3批次饮料样品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包装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3.桂林荣和食品厂生产、象山区云涛超市经营销售的手工姜糖(浓香味 200克/袋),菌落总数(实测值:1.9×104CFU/g;3.1×104CFU/g;6.1×103CFU/g;1.1×104CFU/g;1.2×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4CFU/g,M=1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4.广西魔力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柳州市柳江区盛府购物中心经营销售的蛋黄酥(55克/袋),菌落总数(实测值:1.6×102CFU/g;3.4×104CFU/g;2.1×104CFU/g;8.9×104CFU/g;3.1×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5.合山市燎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合山市汇佳购物中心经营销售的藕粉(400g/盒),菌落总数(实测值:6.7×105CFU/g;6.7×105CFU/g;1.9×105CFU/g;8.0×104CFU/g;1.7×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4 CFU/g,M=105CFU/g,大肠菌群║①7.5×103CFU/g;②2.1×104CFU/g;③2.7×103CFU/g;④1.2×103CFU/g;⑤3.8×102CFU/g║n=5,c=2,m=102CFU/g,M=103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淀粉、1批次糕点和1批次糖果样品存在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6.由柳州市香果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来宾市三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柳州市鱼峰区莲莉食品经营部经营销售的铭园原味葵花籽(200克/袋),霉菌(实测值:3.3×102CFU/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25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霉菌在自然界很常见。霉菌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样品霉菌最大限量值为25CFU/g。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霉菌数超标,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7.南宁市高新区陈乐生水产经营部经营销售的花甲螺氯霉素(实测值:0.99μ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实测值:249.4μ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氯霉素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本次抽检发现有1批次贝类样品检出氯霉素。原因可能是为了预防运输或经营过程中的贝类感染性疾病,降低贝类死亡率,非法添加氯霉素。


8.田东县金穗市场后楼鱼行廖凤产经营销售的黄骨鱼,孔雀石绿(实测值:3.2μ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其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淡水鱼检出孔雀石绿,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非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


9.博白县宝中宝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0.0481m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6-苄基腺嘌呤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低毒农药。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但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本次监督抽检发现1批次豆芽使用6-苄基腺嘌呤的情况,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


10.柳州市前进农贸综合市场水产品行23号摊彭辉才经营售卖的黄蜂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69.7μ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贝类、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贝类和1批次淡水鱼样品恩诺沙星超标,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11.百色市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德保县鑫惠果脯店经营销售的沁麦园香面包(90g/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664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558,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最大使用量为0.5g/kg。本次监督抽检发现1批次糕点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或是计量不准确。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过1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为了使产品有更好的口感或延长保质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2.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象山区好有缘土特产杉湖店经营销售的泰格罗汉果味片(20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60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0.3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5g/kg。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蜜饯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色泽或防腐而超量使用含硫食品添加剂,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13.南宁市景宇信超市经营销售的崇香米酒(500ml/瓶,酒精度:28%vol),酒精度(实测值:22.0%vol,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27.0~29.0%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847g/kg,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甜味剂,目前已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中。少量的甜蜜素对人体没有影响,可随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在身体内不会有蓄积,若长期过量食用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白酒样品存在使用甜蜜素的情况。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为改善产品的口感,在白酒中添加甜蜜素等甜味剂来调节口感,达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目的。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白酒、葡萄酒的理化指标,其含量应符合标签明示要求。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酒类样品存在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还可能是企业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14.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生产销售的股蓝山泉包装饮用水(18.9L/桶),亚硝酸盐(以NO2?计,实测值:0.012mg/L,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0.005mg/L);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CFU/250mL,39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71CFU/250mL,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无机化合物,主要有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其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用于部分肉制品加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亚硝酸盐限量为0.005mg/L(以NO2?计)。正常饮食情况下,人体中的亚硝酸盐主要是食物和饮水中的硝酸盐在口腔及胃中细菌的作用下转化而来,摄入含有低水平亚硝酸盐的食物可补充人体内的亚硝酸盐,但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误食或超量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则容易引起急性中毒。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包装饮用水样品存在亚硝酸盐超标,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受亚硝酸盐污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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