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两次亲子鉴定均存在瑕疵,不认可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自己是与前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不服法院判决,男子提起了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申请重新进行对孩子的亲子关系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他这一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辽宁市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上诉人苏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回顾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6日,苏某与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陈某在诉讼中自愿放弃抚养费,判决二人婚生子由母亲陈某抚育,苏某不支付抚养费,二人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7月25日,孩子因特重烫伤入院治疗。2019年9月30日、10月11日因烫伤后瘢痕修复至北京某医院治疗,共计支付医药费5.95万元。 一直以来,苏某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孩子是未成年人,经代理人陈某申请,法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苏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支持陈某为孩子的生物学母亲。 陈某将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苏某支付医疗费5万元,并按月支付2020年11月至2034年11月,每月1000元抚养费。 苏某认为陈某本次孩子患病,募捐了不少善款,应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孩子法定代理人陈某在离婚诉讼中自愿放弃抚养费,判决苏某不付抚养费,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的合理要求,故陈某主张苏某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给付孩子医疗费29793.2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司法鉴定费。 法院判决后,苏某不服提起上诉。苏某上诉称:苏某、孩子并非亲生父子关系,两次亲子鉴定程序都存在瑕疵,要求至北京、上海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苏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审法院在再审期间,苏某对此次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法庭质询,在本次抚养费纠纷中,苏某再次申请亲子关系鉴定,据鉴定意见书载明支持苏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苏某对此次鉴定意见仍提出异议且申请再次重新鉴定,并向沈阳市司法局投诉本次鉴定活动。后经沈阳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答复意见书认为“未发现本次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中苏某提出“存在对采集样本进行调包的可能”、“法院人员在现场与鉴定人员沟通,存在暗示”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不予准许。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苏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抚养费中的医疗费应界定为日常生活中的小额医疗费用的支出,孩子因烫伤住院的医疗费及其后的瘢痕修复系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苏某应当另行支付。本案中,孩子从2019年7月25日至10月11日间因病住院等共花费医疗费5.95万元元,苏某作为父亲应分担50%。 关于苏某主张要求陈某将爱心筹款在医疗费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孩子罹患重病其母筹集捐款,孩子为受助人,即捐款为孩子个人所有财产,孩子住院的医疗费是其父母应承担的法定费用,与其个人财产无关,该筹款不应从医疗费中扣除,故对苏某的意见不予支持。 |